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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在办公场所沙发旁猝死认定工伤引争议

来源:工人日报 发表日期:2023-05-11 07:57:49

员工在办公场所沙发旁猝死认定工伤引争议

法院认为,事发地点属工作岗位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,视同工伤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维修技术人员赵某在公司猝死,人社部门作出“视同工伤”认定,公司不服将人社部门诉至法院。近日,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,驳回公司诉讼请求。

赵某在某公司负责产品维修检测工作。从2018年10月入职到2021年12月事故发生期间,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。

2021年12月7日上午,赵某独自一人进入工作地点后再未外出。12月8日中午,同事发现赵某在办公场所内死亡。之后,赵某母亲郝某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人社局作出认定“视同工伤”决定。公司不服,向法院起诉区人社局,要求撤销工伤认定。

庭审中,原告公司诉称,赵某被发现时现场的工作设备未开启,且人在沙发旁边,鞋子摆放在附近,死亡时可能正在休息,属于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岗位。

区人社局则认为,一旦赵某进入工作场所,即处于工作状态,应当推定赵某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。若用人单位有异议,应当承担证明不属于“视同工伤”情形的举证责任。

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双玉娥表示,“工作时间”一般指单位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,“工作岗位”通常指工作涉及区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。只要是与工作相关的准备、收尾工作,以及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和必要工间休息等,都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的合理延伸。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及其他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事实比较清楚,但受伤经过和原因无法查清的工伤认定,应当从有利于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确认。

本案中,赵某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其生前负责电子元器件维修工作,为公司提供劳动,赵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根据赵某手机笔记、通话记录以及赵某之母郝某、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,证实12月7日系赵某的上班日期,属于工作时间。赵某从12月7日至12月8日在公司被发现猝死期间,一直没有离开公司。同时,事发地点是公司办公场所的沙发旁,距离赵某平时进行维修测试的工作岗位非常近,系同一套房屋的外间和里间,应视其为赵某工作岗位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。

另外,公司否认赵某死亡当时处于“工作时间”“工作岗位”,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。但根据工伤认定程序中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,无法达到否定赵某死亡当时处于“工作时间”“工作岗位”的目的,因此公司应当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
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、证据充分、程序合法。最终,法院当庭宣判,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。(记者卢越)

责编:庄鹏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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